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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2023賀年

鄉鎮市民代表會之會議

 ※定期會

鄉(鎮、市)民代表會會議除每屆成立大會外,定期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,每次會期包括例假日或停會在內依下例規定: 鄉(鎮、市)民代表會代表總額二十人以下者,不得超過十二日,二十一人以上者,不得超過十六日。 前項每年審議總預算之定期會,會期屆滿而議案尚未議畢或有其他必要時,得應鄉(鎮、市)長之要求,或由主席、或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聯署,提經大會決議延長會期,延長知會期不得超過五日。

鄉鎮市民代表會之會議

 ※臨時會

鄉(鎮、市)民代表會遇有下列情事之一時,得召集臨時會:

一、 鄉(鎮、市)長之請求。
二、 主席請求或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。
三、 有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情事時。

前項臨時會之召開,主席應於十日內為之,其會期包括例假日停會在內每次不得超過三日,每十二個月不得多於五次,但有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情事時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