鄉鎮市民代表會之職權
※職權事項
依地方自治法第37條規定,鄉鎮(市)民代表會之職權如下:
- 一、議決鄉(鎮、市)規約。
- 二、議決鄉(鎮、市)預算。
- 三、議決鄉(鎮、市)臨時稅課。
- 四、議決鄉(鎮、市)財產之處分。
- 五、議決鄉(鎮、市)公所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。
- 六、議決鄉(鎮、市)公所提案事項。
- 七、審議鄉(鎮、市)決算報告。
- 八、議決鄉(鎮、市)民代表提案事項。
- 九 、接受人民請願。
- 十、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、規章賦予之職權。
鄉鎮市民代表個人之職權
依地方自治法第37條規定,鄉鎮(市)民代表會之職權如下:
- 一、選舉權:選舉正副主席之權。
- 二、罷免權:罷免正副主席之權。
- 三、發言權:議案討論時可發言表示意見之權。
- 四、質詢權:定期大會得向行政單位提出質詢之權。
- 五、提案權:經代表兩人以上聯署,得提出議案之權。
- 六、表決權:對議案得表示贊成或反對之權。
斗六市民代表會組織系統表